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295號
STEV,110,店補,295,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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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林鼎鈞
被 告 羅元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1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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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