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292號
原 告 翁財利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增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暨異動索引及被告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