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0年度,785號
STEV,110,店小,785,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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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7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温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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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