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5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清號即新竹市私立群益文理短期補習班
蘇清號即苗栗縣私立群益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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