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新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呂世明
被移送人 穆泓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6月2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2820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穆泓志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4月4日12時38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移送書誤載為371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因與臺南市○○區○○路000號鄰居有行車糾紛, 遂於上揭時、地,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119 ,向該管公務員謊稱臺南市○○區○○路000號發生瓦斯外洩火 警,經消防人員到場後發現並無發生瓦斯外洩火警之情事。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稱曾與臺南市○○區○○路000號之住戶發生 行車糾紛,並於上揭時、地,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119告知該處發生瓦斯外洩火警。
㈡證人林李美惠於警詢時證稱其住家遭人謊報發生瓦斯外洩火 警。
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 條第3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稱其曾與臺南市○○ 區○○路000號之住戶發生行車糾紛,並於上揭時、地,以其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119告知該處發生瓦斯外洩 火警等語,惟矢口否認有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發生瓦斯外洩火 警情事,並辯稱伊是向消防局報案稱自家發生瓦斯漏氣,因 太緊張才報錯地址云云。惟查,被移送人之住家地址為臺南 市○○區○○路000號,而其向119報案發生瓦斯外洩火警之地點 為臺南市○○區○○路000號,明顯不同;且消防人員獲報趕至 現場時,無論被移送人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或 報案所指臺南市○○區○○路000號,均無瓦斯外洩發生火警情 事,故其辯稱因一時緊張誤報為鄰居住址,顯屬事後卸責之
詞,不堪採信。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3款,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序後否認之態度、教育程度高中畢業、行為之動機、目的 、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