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秀梅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翁建發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
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翁建
發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
四、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王秀梅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
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