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196號
TLEV,110,六簡調,196,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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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住雲林縣○○市○○里○○街00號 上列聲
請人與相對人吳克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
載載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若干金額),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未明確具體,且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另本件起訴狀未附證物,聲請人應提出買賣系爭土地之單據
,並補正本件請求金額之明細、計算式,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由聲請人簽名
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
四、提出相對人吳克恕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相對人吳克恕
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吳克恕之起訴狀。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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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