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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414號
CHEV,110,彰補,414,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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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沈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支票票款新臺幣(下同)600,220元 及其利息,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起訴不合程式。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00,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又原 告請求利息部分,未表明其起算日,亦為起訴不合程式。本院 依原告之聲請,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查詢,該署109年度偵 字第11922號詐欺案件有無起訴狀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在卷 ,覆以並無上開證據等語,亦有該署民國110年5月31日函可參 ,自應仍由原告為適法之表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以訴狀表明正當之訴之聲明,並同時提出送達於被告之繕本或 影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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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億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