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0年度,323號
CHEV,110,彰小,323,20210610,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323號
原 告 王貿群
被 告 陳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之記載有如主 文所示誤寫之錯誤,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