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武玉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永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4,229,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
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彰化縣○○市○○○道0段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法
院無從進行調解,視同調解不成立處理。
(一)當事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之住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非調解程序應調查事項。
本件聲請調解狀之相對人除萬景有限公司、崴斯登科技企業
社外,均未載相對人住址,致本院無從通知,故聲請人應自
行查明後補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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