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茂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茂等人均為 彰化市○○街00號2樓建物所有人,該建物已不堪使用,相對 人等忽略維修,涉嫌公共危險罪,為此聲請調解改善建物結 構云云。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7日檢附聲請人 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10年6月18日前陳 明有無調解之意願,除相對人張玲語陳明外,其餘相對人則 逾期未陳述,有送達證書9件及陳報狀1件在卷可憑。是以本 件除相對人張玲語有意願出席外,實難期待其他相對人能到 院調解,且相對人不願維修是否即涉犯公共危險罪,尚屬可 議,故本件實無調解實益,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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