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原 告 三茶手作飲品即陳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修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繼承暨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