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197號
GSEV,110,岡補,197,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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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姍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文明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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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