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黃和南
相 對 人 郭天津
林行雄
林擇龍
林慕義
陳水三
陳韋達
林尚文
蔡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就共有物分割事件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聲請人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
請求兩造就共有之不動產予以分割,核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應為新
臺幣(下同)3,848,355 元(計算式:不動產公告現值2,900 元
/ ㎡×3,615.06㎡×1182/3220 =3,848,355 元,元以下小數點
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調
解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聲請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