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高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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