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劍鴻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
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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