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156號
GSEV,110,岡補,156,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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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蔡孟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雪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7,2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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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