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蔡孟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雪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7,2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