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155號
GSEV,110,岡補,155,202106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孟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3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