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142號
GSEV,110,岡補,142,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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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琴、呂泱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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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