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129號
GSEV,110,岡補,129,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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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蘇吉川 
      蘇A   
      蘇B   
      蘇C   

一、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
  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被告所繼承之高雄市○○區○○段00
  0 地號土地之不動產予以裁判分割,以被代位者即被告蘇吉
  川之應繼分1/4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7,32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97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2,430 元,應再補繳1,5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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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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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性質│地號   │公告土地│面積(㎡│被繼承人權│應繼分│金額(元) │
│  │  │     │現值(元│)   │利範圍  │   │      │
│  │  │     │/ ㎡) │    │     │   │      │
├──┼──┼─────┼────┼────┼─────┼───┼──────┤
│1  │土地│高雄市路竹│23,000 │638.82 │1/10   │1/4  │367,322   │
│  │  │區東安段 │    │    │     │   │      │
│  │  │829地號  │    │    │     │   │      │
│  │  │     │    │    │     │   │      │
├──┴──┴─────┴────┴────┴─────┴───┴──────┤
│                               合計:367,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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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