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8年度,260號
GSEV,108,岡簡,260,2021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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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返還予原告」,應更正為「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返還予反訴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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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