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被 告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信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惟被告灃億
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29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4,7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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