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黃迪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 0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