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10年度,305號
SLEV,110,士調,305,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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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阮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玉芳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另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 院就調解之聲請,亦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聲請人聲請 狀、所附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聲請人先前所留電信費帳單地 址,均載相對人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號」,本院 乃依該址委由郵務機關向相對人寄送調解庭通知書,卻遭郵 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該通知書,故相對人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而應由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是本件調解顯 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5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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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