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至善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江麗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990 元。
二、起訴狀繕本。
三、聲請人即原告之報備資料、收費標準之會議記錄或規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