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湯涵雁、湯琪華、羅培文、湯
雪進之繼承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4228
2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5 年
4 月2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被繼承人湯雪進之繼承系統表,及提出湯雪進法定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上開第一項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異動前後之所
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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