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63號
SLEV,110,士簡,63,20210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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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3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珍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珍銘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0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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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