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583號
SLEV,110,士簡,58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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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58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被   告 曾烈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請求 被告清償債務,而該約定書第20條已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 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 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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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