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56號
原 告 楊龍賢
陳徐素香
張燕芬
林國輝
林韋澄
張明宏
周美華
張建忠
張李娥
被 告 呂周完
呂榮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不足 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0 年4 月9 日、4 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