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10年度,706號
SLEV,110,士小調,706,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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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相 對 人 翔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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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盛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