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志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芓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48,556 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
之金額為583,056 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