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1635號
SLEV,109,士簡,1635,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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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筱軒 
      張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文鄭延泉、鄭以如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追加除原起訴之被告鄭淑文鄭延泉、鄭以如以外其他
  鄭長吉之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
  所之追加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追加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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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