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筱軒
張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文、鄭延泉、鄭以如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追加除原起訴之被告鄭淑文、鄭延泉、鄭以如以外其他
鄭長吉之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
所之追加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追加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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