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9年度,2656號
SLEV,109,士小,2656,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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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656號
被   告 蕭政凱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王柏之間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
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刑事案號: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163 號)
,查被告現於花蓮監獄執行中,非提解其到場無從進行審理,有
命預納提解費用之必要,而被告之提解費用為新臺幣(下同)9,
760 元。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
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
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
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
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本院已於民國
109 年12月31日通知原告文到5 日內繳納被告之提解費用17600
元(被告當時在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服刑中,故金額較
高),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原告迄未繳納,以致110 年2 月5
日庭期無從提被告到庭,茲命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 號)墊支提解費用9,760 元(如
案件繁瑣尚須開庭調查證據,將另予核計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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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