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0年度,344號
SLEM,110,士簡,344,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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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8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嘉明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許嘉明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被害人受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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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