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0年度,326號
SLEM,110,士簡,326,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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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研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7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研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57頁),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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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