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玉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
字第5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玉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因一時失慮而侵占他人遺失物之 犯罪動機與目的,案發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至於本件被告所侵占之現金新臺幣17,340元,係 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原應宣告沒 收,然因該等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參,依同條第5 項之規定,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