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10年度,213號
SLEM,110,士交簡,213,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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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交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根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8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根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後段 關於「7907-DS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 DS號自用小貨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 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 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不顧公眾安全,於酒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後仍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 ,並與訴外人楊笙皓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危害行車安全, 暨考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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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