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96,6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