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52號
TYDV,106,補,452,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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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96,6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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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