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0年度,103號
CYEV,110,朴簡,103,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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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03號
原 告 五都新幹線停車場

法定代理人 許盈瑩
訴訟代理人 朱承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未補正一、四部分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所有人戶籍
資料已查覆,請於10日內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
名及送達地址之起訴狀到院。
二、陳報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系爭車輛所有權人即被告返還汽車停
車費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本件兩造間就系爭停車位所成立之租賃關係,是否仍存在?
如是,本件得請求被告除去系爭車輛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四、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後段請求被告除去系爭車輛,原告所得獲
得之利益金額為何?
五、依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其住所並非本院轄區,請
一併陳報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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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