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玉瓊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浩倫
黃正欽
鄧宗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浩倫、黃正欽、鄧宗澤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