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10年度,85號
NTEV,110,埔簡,85,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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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85號

原   告 林琨富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被   告 徐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捌佰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南投縣○○鎮○里段○○○○段00 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請求返還土地,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3月24日會同兩造及地政人員至現場勘驗,且囑託南投 縣埔里地政事務所為測量及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而南投縣 埔里地政事務所以110年5月19日埔地二字第1100005511號函 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到院,而原告於110 年6月9日以民事準 備書一狀更正聲明。又關於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74號裁定要旨參照),是依原告請求 被告拆除之面積合計為72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之109 年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2,900元,本件 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4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1,000 元後,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335元,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335元,倘逾期未補繳, 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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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