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吳燈燦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吳長春
訴訟代理人 吳慧萱
吳慧音
被 告 吳政翰
吳政文
吳燈欽
吳進男
吳輝男
吳淑惠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郭厚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本院囑託鑑定之鑑定費用新臺幣捌萬元,如逾期未繳,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該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 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 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 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多數共有人同意之 方案即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10年10月11日複丈成果圖 所示方案,共有人間土地分得面積有增減之處,需鑑定土地 價額始能進行找補。本院經函請郭厚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鑑定雲林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之價值及各共有人間相 互補償金額明細並檢送鑑定報告書到院,嗣因原告未繳納鑑 定執行費新臺幣80,000元,致郭厚村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無法執行鑑定事宜,故迄今未將鑑定報告書檢送本院,有 郭厚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0 年5 月28日函附卷可佐。茲
因上開鑑定結果事項係本事件爭執之要點,且原告已具狀表 示:不願繳納費用,若被告不繳請依法視為撤回訴訟等語, 有原告陳報狀可考,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 定,通知被告依主文所示向郭厚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墊支 鑑定費用,以使本件訴訟得以進行。
三、本件因原告未依本院命令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因而依 法定期通知被告墊支,若被告亦不為墊支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94條之1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此種情形,經當 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 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附此敘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