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9年度,135號
PKEV,109,港簡,135,2021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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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吳月霞
王鵬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港簡字第135 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1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然上訴
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2,48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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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