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0年度,245號
PDEV,110,斗補,245,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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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45號
再審原告 陳彥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6,007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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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