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小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0 四樓
法定代理人 李夢麟
訴訟代理人 蔡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育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