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鄭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 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33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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