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10年度,162號
NHEV,110,湖簡調,162,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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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62號
原   告 德倫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君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曹哲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貝咏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66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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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倫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