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33號
原 告 COSGROVE COLM JOSEPH
上列原告與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旗艦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萬6,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先前聲
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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