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1778號
NHEV,109,湖小,1778,20210603,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林宗逸 



被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亷 
訴訟代理人 廖渝荃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1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10 年5 月5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1/1頁


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