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10年度,88號
CLEV,110,壢簡聲,88,2021060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田怡婷 

      田高維正
      陳秀鈴 
共   同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相 對 人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5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益瑞昇國際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職權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1/1頁


參考資料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瑞昇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